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服部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民國94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顏毓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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