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增加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5號抗告人即相對人乙○○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請求聲請增加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95年3月23日移送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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