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羅宗勝 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朱夢蘋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