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字第十五號
再審原告乙○○
甲○○丙○○再審被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志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再審被告之經理 陳星貴 、職員 黃正霖顏愛興 等人涉有犯偽造文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陳星貴等偽造文書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於九十年六月一日確定,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六月五日北院文刑新八八訴四五七字第一一九七六號函及所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光釗法官陳昆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正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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