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代理人 彭曉晴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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