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3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鄭安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彥慶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區○○路
○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