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張宗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3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