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254號
原   告  黃世禾
被   告  劉華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6日下午4時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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