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啓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啓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啓源(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所明定。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茲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請求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各處有期徒刑7月(共3│各處有期徒刑8月(共3││││次)│次)│├────────┼──────────┼──────────┼──────────┤│犯罪日期│107年1月4日│106年12月1日、106年│106年12月1日、106年1││││12月12日、107年1月22│2月14日、107年1月21││││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日,各於採尿前回溯96││││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毒偵字││年度案號│3143號│第261號│第261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苗簡字第904號│107年度訴字第1275號│107年度訴字第12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7日│107年9月26日│107年9月26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995號│第16993號(編號2、3│第16993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