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7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郭文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月勤
陳世昌 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拾陸萬肆仟伍佰柒拾元伍角玖分,及其中美金壹拾貳萬肆仟伍佰柒拾元伍角玖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美金叁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遠大有限公司(GRANDVASTLIMITED)、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王月勤、陳世昌、陳怡君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遠大有限公司(GRANDVASTLIMITED)設址於境外,須向國外送達之,是聲請人對債務人遠大有限公司(GRANDVASTLIMITED)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