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92號上訴人宏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亞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9,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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