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再易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程序上有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之爭議,係本院認為當事人適格欠缺所延伸之爭議,非再審聲請人於訴訟程序請求而發生,再審聲請人訴之聲明表明該裁定廢棄即已足,亦即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表明訴之聲明,因此,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五號裁定顯有誤會,不應適用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係適用法規錯誤等語。
二、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固應準用關於再審之訴程序之規定,但亦僅在性質許可範圍內,始有其準用,應不待言(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一二三號判決參照)。經查,聲請人於原審(即本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五號事件)之聲明記載為:「一、鈞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九號裁定廢棄。二、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等語,應已合法表明對原審裁定聲明不服,又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就當事人適格欠缺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而非對本院就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之請求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是聲請人僅須表明原再審裁定廢棄之聲明,即已足以確定審判範圍,並無須再表明原聲請事件應如何裁定之聲明。原審裁定疏未注意及此,而誤予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以聲請人未表明原聲請事件應如何裁定之聲明為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容屬適用法規錯誤,聲請人執前理由,就原裁定聲請再審,即屬合法,應予准許。職是,本院自應就聲請人於原審所為之再審聲請是否有無理由予以審查。
三、本件聲請人於原審固以:訴訟程序之期間應自當事人起訴起至裁判後送達當事人,並至上訴、抗告、再審不變期間經過為止,本件再審原告 張錦鳳 於再審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再審三十日不變期間應當然停止,繼承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命其續行訴訟。惟本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九號裁定卻以訴訟程序之期間應自當事人起訴起至裁判後送達當事人止,因認再審原告張錦鳳於再審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死亡,並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適用之餘地,是該裁定顯然違背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判例,有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而不適用之情形,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對本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按所謂訴訟繫屬係指訴訟經原告起訴,該訴訟事件即在法院發生受審判之狀態,此種狀態稱為訴訟繫屬,而訴訟繫屬之狀態則繼續至該訴訟之判決確定為止,或因訴訟和解與撤回訴訟而終結訴訟時為止,是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法律效果,自須於案件仍在訴訟繫屬中始有發生之可能。又所謂再審之訴,係對於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之特殊救濟程序,於性質上係屬判決確定而訴訟繫屬消滅後,就確定判決所提起之另一訴訟,因此,於本案判決確定後,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而繫屬於法院之前,並無訴訟繫屬之狀態存在,自不可能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法律效果。經查,聲請人主張張錦鳳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死亡一節縱認屬實,然聲請人係遲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始對本院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本院收狀章附於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七號卷內之聲請再審狀可查,是張錦鳳於本院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七號裁定確定而訴訟繫屬消滅後,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訴訟重新繫屬前死亡,依前開說明,自不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效果,自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之適用,本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九號確定裁定以此為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指摘本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九號確定裁定,有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而不適用之情形云云,容有誤會,應不足採。至聲請人所引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判例意旨,則係指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係發生於裁判送達後,上訴期間中,該判決尚未確定前而言,該訴訟自仍在繫屬狀態中,此與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即張錦鳳死亡)係發生於裁判確定而訴訟繫屬消滅後,有所不同,自無該判例之適用。
四、從而,聲請意旨指摘本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五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求予廢棄,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胡晏彰~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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