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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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之聲明僅記載為:「一、鈞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五號裁定。二、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等語,顯未表明原聲請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五號)應為如何裁定之聲明,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