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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