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債務人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破字第四號
聲請人 黃鴻隆 即破產管理人右聲請人因元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為破產終結之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破產事件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即應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公告分配表確定,聲請人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分配完結,爰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聲請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等語,並提出支票、收據、委託書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