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八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至同年三月三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筱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