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肆拾伍元,尚應補繳玖佰伍拾伍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王炳人~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