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保盛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未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