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2號原告 王金真 被告 翁松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新台幣3,464,000元(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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