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88號原告 黃一哲 訴訟代理人 劉秋伶 律師被告 姜乃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21號(原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6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玟珍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