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358號
原 告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慶倞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萬元
(計算式:每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3,500元×12月÷10%=
1,62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
反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扣除已繳納之2,100元
外,尚應補繳1萬4,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938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
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