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54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被   告  吳忠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叁仟叁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伍拾壹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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