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調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徐君恒
(即原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婕 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補正下列一、及二、
兩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徐婕瑀戶籍謄本或桃園市○○區○○路○○○巷○號建物
  謄本。
三、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
四、請聲請人宜提供聲請人之聯絡電話及相對人徐婕瑀之聯絡電
  話(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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