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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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陳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妤驊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800元
(依原告提出之103年度房屋稅單所載之營業課稅現值128,800元
,併計請求被告給付之已到期租金81,000元,另自民國104年2月
25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所請求按月給付之27,000元租
金部分為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21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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