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陸建閔
被 告 卓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24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貳仟柒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鄭瓊琳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