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22號
原 告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訴訟代理人 張天明
被 告 丞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被 告 黃志偉
黃薏諠
黃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