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09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091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陸拾伍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
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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