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3306號
原 告 紐約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於起訴狀內雖記載被告
之住所為臺中市○區○○路4段102號6樓之16,惟本院依該
地址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結果,係寄存在轄區之警察機關,
無從確定被告是否實際收受訴訟文書,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件附卷可稽。又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里○○鄰
○○路○段○○○巷○○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在
卷足憑,故被告之住所並非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