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39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90年4月18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
約給付,尚積欠本金201,617元及自98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未清償,且依契約第11條規定,被
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對原告
聲請本院所發支付命令具狀聲明異議略以:該項債務尚有糾
葛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僅於聲明異議狀略稱是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惟未
就原告主張有何不實之情形具體指摘,以供本院審酌,自難
憑採,則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2,21
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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