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04號上訴人 施明德 上訴人 施智凱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上訴人 陳秀金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複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3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先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就104年1月14日所提之「家庭會議」音牒,檢具完整之譯文(包括時間、地點、在場人員、說話之人),並釋明「何以至本院行言詞辯論時,才提出」陳報(繕本逕送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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