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銘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濟美仁愛之家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聲請返還溢收之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張銘宏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之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0,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已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依前揭規定,上訴人暫免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的2分之1即6,525元,故本件計溢收6,525元(13,050-6,525=6,525),爰依聲請裁定返還之。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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