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號反訴原告 吳炅隆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反訴被告 方顯榮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法院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