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 郭孝英
何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因103年度家訴字第1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零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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