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議價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84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香妙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鄭邦鎮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童文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黃懷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協議價購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43,346元(即系爭205地號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600元乘以面積161.21平方公尺=3,643,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