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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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毒品│有期徒│94年3月│本院│95年9月29│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危害│刑10月│間某日起├────────┤日│制條例第10│第3款│5月,如││防制│。│至94年8│95年度上訴字第├─────┤條第1項││易科罰金││條例││月22日止│2251號│95年12月28│││以銀元三││(施││。││日│││百元(新││用第│││││││台幣九百││一級│││││││元)折算││毒品│││││││一日。││)││││││││├──┼───┼────┼────────┼─────┼─────┼─────┼────┤│毒品│有期徒│94年8月│本院│95年9月29│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危害│刑5月│21日。├────────┤日│制條例第10│第3款│2月又15││防制│。││95年度上訴字第├─────┤條第2項││日,如易││條例│││2251號│95年9月29│││科罰金以││(施││││日│││銀元3百││用第│││││││元(新台││二級│││││││幣9百元││毒品│││││││)折算1││)│││││││日。│├──┼───┼────┼────────┼─────┼─────┼─────┼────┤│竊盜│有期徒│94年8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9月30│刑法第320│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罪│刑3月│22日。├────────┤日│條第1項│第3款│1月又15│││。││94年度簡字第4385├─────┤││日,如易│││││號│94年12月14│││科罰金以││││││日│││銀元3百│││││││││元(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