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告 姜芳名 訴訟代理人 姜吉厚 被告 陳致宏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萌莉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告 姜芳名 訴訟代理人 姜吉厚 被告 陳致宏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