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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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庭儀被告李偉選任辯護人蕭智元律師被告 宋家源 被告 張上友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張百勛 律師被告 蔡政樺 被告 李鴻偉 被告 張昱翔 被告 黄伯元 被告 施嘉和 被告 洪唯渙 被告 林俊喆 被告 郭東源 被告 徐梓恆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657號、第20057號、第23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開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林軒鋒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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