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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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庭儀被告李偉選任辯護人蕭智元律師被告 宋家源 被告 張上友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張百勛 律師被告 蔡政樺 被告 李鴻偉 被告 張昱翔 被告 黄伯元 被告 施嘉和 被告 洪唯渙 被告 林俊喆 被告 郭東源 被告 徐梓恆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657號、第20057號、第23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開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林軒鋒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