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43號再抗告人 王志禎 上列再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01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王志禎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63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