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38號聲請人 林明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麗琴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
414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張雯婷 (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街○○○號1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3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同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1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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