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6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06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劉興浪法官高玉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