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65號原告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原告 洪平森 原告 黃琬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儀婧 律師被告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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