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4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43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9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天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天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又被告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6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3月2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為警攔檢時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數值甚高,其
前曾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參見被告前案紀錄表,累犯部分不復予審酌),其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車輛,以及酒醉駕車對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法益所造成之危險,仍再度為本件犯行,除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法律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對公眾交通往來顯已造成潛在之高度危險,所為實不足取,亦顯見其無視法紀,未能尊重他人使用道路之權利及人身安全;惟念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被告學歷為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其自陳從事製鞋工作(收入詳偵卷第11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9873號被告陳天宇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天宇於民國107年11月3日晚上8時許至同日晚上10時許止,與友人共同在其友人位於臺南市安南區住處內飲用米酒後,明知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行駛,竟仍於107年11月4日中午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嗣於同日中午12時56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前,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並經警於同日下午1時3分對其進行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天宇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白承認,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於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6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3月20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檢察官呂舒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智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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