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訴字第1號
上訴人 黃金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宥伶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