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訴字第1號

上訴人 黃金章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宥伶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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