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簡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尼伯特 ‧依將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