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原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簡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尼伯特 ‧依將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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