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救字第1號

聲請人 莊叔琪

相對人 王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嘉小調字第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扶助,經該會認申請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准予撰狀扶助等情,業經提出審查決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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