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5號

原告天慶名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玉霄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劉玉霄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據,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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