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林蔚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