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子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馥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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