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子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馥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