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88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陳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 陸佰 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