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804號原 告 林品丞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 告 許元達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複代理人 黃邦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吳蕙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