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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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804號
原   告  林品丞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
被   告  許元達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複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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